本案情: 原告谢某起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创越矿产品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运费,重庆市涪陵区创越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,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后,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。原告于2011年9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,法院认为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。 [律师评析] 我作为重庆市涪陵区创越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提出如下观点: &n...
基本案情: 陈某是一位下海闯荡多年的男人,在新疆创造了不菲的财产,文某是一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退休职工。 原告陈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法院诉称,我与被告于某年某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婚后生育三子女,现均已成年。由于双方性格不和,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为了子女成长,原告过着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。自2000年以来,原、被告就分居生活,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。 被告...
手机:13996819718
邮件:19347771@qq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