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:
陈某是一位下海闯荡多年的男人,在新疆创造了不菲的财产,文某是一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退休职工。
原告陈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法院诉称,我与被告于某年某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婚后生育三子女,现均已成年。由于双方性格不和,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为了子女成长,原告过着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。自2000年以来,原、被告就分居生活,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。
被告文某辩称,我与原告于197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婚姻基础好,且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。虽然我们工作各在一个城市,但我们每年过年、休假都在一起生活。今年春节我们为了安度晚年,还一起在重庆长寿区买了房子。我们并没有分居生活,夫妻感情好,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。
[律师评析]
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并未提供证据充分证明,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,对原告的主张提出了相反的观点。
1: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是最近2011年2月22日补办的,证明了原、被告最近感情很好。
2:2011年3月,原、被告一起买房的合同,印证了最近夫妻感情较好。
原告起诉离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,涪陵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判决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文某离婚。